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促进代表性传承人尽职履责-极性,推动全省非遗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及《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年度审核认证实施细则》要求,河北省文化厅开展了-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年度审核认证工作。本次审核认证工作采取地方自审与省文化厅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在代表性传承人自查、各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要求自审的基础上,省文化厅采取召开座谈会、面试答辩、实地抽查等方式,对我省536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了年度审核认证。
审核情况如下:王翠琴等528名省级传承人(含国家级)积极履行传承义务,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积极收集、保存相关实物资料,积极配合非遗调查,积极参与展览、演示、教育、研讨、交流等公益性宣传活动等,为推动全省所属非遗项目传承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为年审合格;闫瑞珍(魏县传统棉纺织技艺)传承能力一般,对行业的带动能力一般,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为年审不合格,并给予警告,由其所在地文化主鞑棵沤行督促整改;张绍帮(廊坊广阳区炊庄高腔戏)、李延年(永清杨家将传说)、闵增栓(河间大鼓)、康恩来(任丘大鼓)4人,由于身体原因丧失传承能力,保留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不再参加今后年检,仍发放传承人补助;屈炳庆(固安县屈家营音乐会)、李安平(青县觉道庄老子祭奠)、李振山(河间大鼓)3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从2019年起,停止发放传承人补助。
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传承人也要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为探索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机制,2012年,河北省x全国率先制定了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年度审核认证管理办法。对2012年度未开展传承工作或未参加年度审核的5名代表性传承人给予了警告,并要求其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实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审核认证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一是鼓励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开展传承、展示活动,主要措施包括:提供必要的场所,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给予有利于开展传承活动的其他支持,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二是监督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承义务,不履行义务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三是通过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审核认证,健全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机制,规范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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